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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纬科技(001380):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返回列表

2025-02-1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02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89,407,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27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 2月 13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26号举行;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2月 13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年 2月 13日上午 9★:15至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5年 1月 24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年 1月 2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123★,701★,1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5%;14,594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5,77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1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800%;反对 1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78%★;弃权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23%。

  根据《会议通知》★,在股权登记日(即 2025年 2月 6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即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以现场或线上出席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34,3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550%★。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页为《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关联股东浙江诸暨万泽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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